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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加強《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》使用管理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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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摘要】:
各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單位:
為落實《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的意見》(蘇政辦發〔2016〕111號),進一步規范人防工程使用管理,根據江蘇省《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》管理暫行辦法要求,我市組織對在用人防工程進行換發新《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》和補發工作,現將具體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發證范圍
結合住宅小區、商住樓、公寓、宿舍等民用建筑依法建設的防空地下室和機關、企事業單位自籌資金建設、使用和管理的人防工程。
二、領證主體
自建自用人防工程的機關、企事業單位,租賃使用人防工程的單位或個人,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人防工程由物業管理單位申領。
三、時間要求
已辦理《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》,發證時間超過三年的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單位,須在2017年9月30日前到當地人防主管部門換領新證。
未辦理《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》的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單位,須在2017年8月31日前到當地人防主管部門申請辦理《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》。
逾期仍未辦理《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》擅自使用人防工程的,我局將責令其停止使用,并依照相關法律、法規進行處罰。
附:江蘇省《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》管理暫行辦法
咨詢電話: 82990039
揚州市民防局
2017年7月24日
關于加強《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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